(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消化道病变内镜下黏膜切除术40例以上,手术成功率达95%以上。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其消化道早期肿瘤内镜下黏膜切除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七)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镜下黏膜切除术所需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内镜下黏膜切除术诊疗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植入的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内镜下黏膜切除术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消化道早期肿瘤内镜下黏膜切除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消化道早期肿瘤内镜下黏膜切除术。
2、开展内镜诊疗工作20年以上,相关科室床位50张以上,内镜诊疗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3、每年可完成消化道病变内镜下黏膜切除术150例以上。近五年无与该项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
4、有至少3名具有消化道早期肿瘤内镜下黏膜切除术临床应用资质的指导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消化道早期肿瘤内镜下黏膜切除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每年至少有1篇相关学术论文、专著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7、每两年举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2次。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医院如符合第2-7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