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级甲等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
2、开展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胸外科床位80张以上,经内镜治疗胸部肿瘤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3、每年可完成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200例以上,其中经胸腔镜手术例数不少于100例。近五年,无与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相关的不良事件记录或医疗事故。
4、至少有5名具有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的指导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该项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条件。
6、每年有相关论文或专著发表。近三年,在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期刊杂志发表相关论文5篇以上。
7、每两年举办省级及其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继续教育项目1-2次。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医院如符合第2-7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经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5例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多专科会诊、手术方案制定、术中关键步骤的操作、诊疗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本规范规定病例数的医师,具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及手术例数。
3、按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实践技能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逐一进行考试、考核,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下发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一)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专业副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2名为外院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