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做好随访和术后效果、用药并发症等记录。在完成每例次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50例以上,包括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胸膜、肺、纵隔、食管等)良性肿瘤切除术和胸部恶性肿瘤(肺癌、食管癌等)根治术,全胸、腹腔镜食管癌根治术,纵隔镜纵隔淋巴结活检术和纵隔良性肿瘤切除术等内容,其中经胸腔镜手术例数不少于15例。手术成功率达95%以上。
(六)具有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近3年作为主要术者完成经内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40例以上,包括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肺叶切除术、纵隔肿瘤切除术、食道肿瘤切除术等,其中经胸腔镜手术例数不少于20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所需医用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相关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相关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