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29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的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省医院协会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
特殊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试行)
为规范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该项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是指在纤维内镜或胸腔镜引导下,对胸部肿瘤进行活检或治疗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胸外科、重症医学科等诊疗科目。
(三)开展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胸外科床位30张以上,胸部肿瘤切除技术在省内相应等级医院中处于先进地位。
(四)每年可完成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50例以上,包括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肺叶切除术、纵隔肿瘤切除术、食道肿瘤切除术等内容,其中经胸腔镜手术例数不少于15例。近三年,无与该项技术相关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五)具备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六)医院设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审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