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纵隔肿物切除术所需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纵隔肿物切除术诊疗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纵膈肿物切除术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纵膈肿物切除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纵膈肿物切除术。
2、开展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30年以上,胸外科床位80张以上。
3、每年完成纵隔肿物切除术30例(其中巨大纵隔肿物切除术3-5例,全胸腔镜纵隔肿物切除术7-10例)以上,技术水平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近五年,无与该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不良事件记录或医疗事故。
4、有至少5名具有纵隔肿物切除术临床应用资质的指导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该项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条件。
6、每年有相关论文或专著发表。近3年,在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期刊杂志发表相关论文5篇以上。
7、每年举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继续教育项目至少1次。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医院如符合第2-7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纵隔肿物切除术5例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多专科会诊、手术方案制定、术中关键步骤的操作、诊疗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纵隔肿物切除术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本规范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