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在本市评选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系统总结近年来我国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成就,深化“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成果,推动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国家体育总局将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期间,对开展群众体育、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体群字〔2009〕61号)要求,将本市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项目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项目:
1.街道(社区)、乡镇;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各级各类学校;
4.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协会;
5.部队的团(旅)、营、连;
6.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先进县、优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试点工作先进单位(具体评选方案见附件5、6、7)。
(二)评选条件:
1.重视群众体育工作,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
2.开展“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成绩突出。
3.群众体育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位于先进行列。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重点突出以下人员):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兼职群众体育工作者,热心支持群体工作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
2.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
3.地方各级各类群众体育团体、协会成员;
4.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干部;
5.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6.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试点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方案见附件7);
7.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指战员;
8.群众体育科研及新闻宣传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素质较高,工作成绩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