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抽查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抽查计划,下达抽查通知
抽查小组在确定抽查项目后,拟定抽查计划。实施项目抽查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评估项目所属委管单位或市属委、办、局等单位下达抽查通知,内容包括:抽查项目的名称、抽查的内容、抽查目的、时间安排、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二)项目抽查的实施
抽查小组根据拟定的抽查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可采取实地勘察和检查评估工作底稿等方式,对重大、疑难的问题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并作出相关结论。
(三)分析总结
抽查小组对每次抽查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抽查现场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评估项目抽查小结》。抽查结果应及时向被查单位进行反馈。
(四)建立抽查工作档案
抽查工作完成后,抽查小组应及时建立抽查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抽查通知、抽查小结、抽查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其他资料等。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对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违法、违规情形包括: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3、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在施行上述处罚时,对玩忽职守、故意造假、乱用评估结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或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薄弱环节,企业应积极落实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管理。
第十一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