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查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评估管理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
(三)评估项目备案的流转及评估报告审核情况;
(四)评估机构选聘及受托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情况;
(五) 评估项目信息报送情况(项目预报、备案和统计等);
(六)评估档案管理情况;
(七)对下属企业的评估项目抽查情况;
(八)其他相关情况。
第五条 项目抽查的内容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差异的合理性;
(六)评估工作底稿(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七)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八)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影响评估结果情况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间的差异;
(九)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差异的分析;
(十)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六条 检查对象的确定
管理工作检查的检查对象原则上从委管单位中选取,每季度不少于2家。管理工作检查涉及的评估项目从委管单位上报的《备案项目统计表》及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项目清单中挑选。
市国资委负责的项目抽查,其对象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委托监管单位和委管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七条 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市国资委检查(抽查)小组一般由市国资委相关处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市国资委稽查中心、市产管办和委管单位、市属委、办、局等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委托监管单位抽查小组人员组成,可由负责单位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管理工作检查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