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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


各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下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管理单位(下称“委管单位”)以及对市属委、办、局等单位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也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下称“委托监管单位”)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将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下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下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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