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换发2009年下半年度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的通知
各出租(租赁)汽车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单位:
根据《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09年下半年度出租汽车营运证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为已核发电子营运证并投入营运的车辆(2004年6月30日前投入营运的小客车除外);
二、凡符合车辆管理规定的小客车换发“A”类营运证副证;法兰红灰色标的小客车换发“A”类(法兰红)营运证副证;外环线外区域性经营小客车换发“C”类营运证副证;大、中客车换发大、中客车营运证副证;原使用“特准营运证”的车辆,按原申领手续换发“特准营运证”副证;租赁车换发“租赁营运证”副证。
三、凡有2004年6月30日前投入营运车辆的单位,须将过期车辆的营运证正本全部退回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四、办理本次领证手续前,请认真填写《2009年下半年度营运证副证换发审核单》(见附件),填写内容应与《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副本》保持一致。
五、办理日期为:
6月8日-12日: 办理车辆规模在50辆以上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托管单位)。
6月15日-19日: 办理车辆规模在21~50辆之间的单位。
6月22日-26日: 办理车辆规模在20辆以下的单位(包括特准及租赁车单位)。
六、办理时间为每星期一、二、三、四、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 4:00。
请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填写2009年下半年度营运证副证换发审核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租(租赁)汽车部出租科(中山南路1155号401室)核准后,凭《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副本》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一楼大厅办理营运证副证换发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将按《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