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举办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申报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为此,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定于2009年11月举办“上海港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员培训班”。凡需要从事包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的单位,请在2009年9月15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到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受理处(武进路151号底楼,近吴淞路口)领取“申报员培训申请表”,并根据申报员应具备的条件,选派合适人员参加申报员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