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抓紧开展本市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交通运输部决定在2006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4号),明确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工作范围、时间要求、审批权限、改造标准、工作程序等工作要求。
根据通告要求,所有需要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泊位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向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且改造项目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对照通告要求,并结合自身码头实际情况,抓紧开展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