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统一换发《经营许可证》
(1)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但目前尚无一辆货运车辆的,不予审验,超过“承诺”半年仍未兑现购车的货运经营业户,原许可自动注销;若要继续经营,应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
(2)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且有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范围的,如无相适应的专用货运车辆,由经营业户书面申请注销相应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范围,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
(3)有专用货运车辆(如冷藏车、搅拌车等),但《经营许可证》无相应的经营范围,在通过车辆审验后,先办理增加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范围的许可,然后换发《经营许可证》。
2.核发分公司《备案证明》及《经营许可证》副本
(1)道路货物运输分公司达到以下要求的,核发《备案证明》和《经营许可证》副本。
A.其总公司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
B.分公司有沪籍牌照车辆《道路运输证》;
C.具备分公司设立其他要求的。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收回已发的《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2)本市货运场(站)分公司的核发《备案证明》及《经营许可证》副本工作另行布置。
3.审核营运车辆的经营资质,换发到期的车辆《道路运输证》
重点审核“大件运输”、“搬场运输”、“货运出租”、“冷藏保鲜”、“罐式容器”车辆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对2008年6月1日之前打印的《道路运输证》(已盖有三年有效期章的)换发《道路运输证》。
4.核定经营业户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持有情况
重新核定经营业户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在有效期内的《从业资格证》。
5.其他审验内容
(1)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名称应一致。
(2)营运车辆的等级评定、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货运车辆“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的通知》执行。
(3)营运车辆有违章记录的是否已处理。
四、审验须提供材料
1.经营业户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若是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包括分公司的许可证);
3.领有《道路运输证》全部车辆(除危险品运输车辆外)的行驶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