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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控制、降低市区内河机动船舶噪声的通告》等10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控制、降低市区内河机动船舶噪声的通告》等10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交法〔2011〕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经2011年2月15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控制、降低市区内河机动船舶噪声的通告》(沪运安(1984)第371号)
  二、《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船舶船员配备及有关航区范围规定的通知》((84)沪运航政字第454号)
  三、《关于颁发<上海市内河港口违章处罚实施规定>的通知》(沪运研(1993)第197号)
  四、《关于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港安〔2004〕1号)
  五、《关于实施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通知》(沪港安〔2004〕70号)
  六、《关于在本市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沪港法〔2004〕134号)
  七、上海港码头经营单位诚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沪港港〔2005〕70号)
  八、《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268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九、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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