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报部备案材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报部备案材料的通知》(水运港口函字〔2011〕91号)的要求,结合上海港的实际,为切实做好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备案工作,现将备案材料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请你们严格按要求做好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工作,于今年3月底前对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履行备案材料手续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
公 司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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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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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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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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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总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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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名 称
| 注 册 地
| 投 资 股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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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 头 设 施
| 码 头 类 别
| 泊 位 数 量
| 吞 吐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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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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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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