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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的通知(2011修正)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的通知
(沪交货〔2011〕60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修正)于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修正)

  1.制定依据
  本条
件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2.2.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货运站业务的业户。
  2.3.本条件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货运站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3.货运站的定义和分类
  3.1.本条件所称的货运站是指以场地、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货物仓储、中转、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物流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包括综合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等类别。
  3.2.综合货运站是指以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除集装箱堆存和中转以外的货物的仓储、配载、信息服务、搬运装卸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3.3.集装箱货运站是指以集装箱堆场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集装箱重箱或者空箱的堆存、中转和装卸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4.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要求
  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
  5.货运站的设施条
  5.1.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用房、仓库、仓储库棚、堆场、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5.2.经营综合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6600平方米。经营集装箱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3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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