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外商独资船务、集运服务公司报送2011年度经营情况的通知
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商独资集运服务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集运服务公司报送2011年度经营情况的通知》(水运国际函字[2012]第1号)要求,现将本市外商独资船务和集运服务公司报送2011年度经营情况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程序
在沪外商独资船务和集运服务公司将有关材料报送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经我局审核后转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二、报送要求
1、报送主体
在沪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商独资集运服务公司(外商独资船务、集运服务公司若在各地设分公司的,分公司相关材料由其总公司汇总后统一报送)。
2、报送材料:
(1) 2011年度公司经营情况书面报告(一式2份);
(2)《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集运服务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表》(一式2份)(见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首页“水运局”内“国际航运”专栏中“业务指南”);
(3)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商独资集运服务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外商独资集运服务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
(5)若需变更《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请同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