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通知
(青教办字〔2011〕143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有关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今年市教育局决定对部分普通中小学进行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1.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
2.全面掌握课程设置现状,评析课程管理水平;
3.总结我市课程实施的经验,探讨问题与对策;
4.提升课程实施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二、评估内容
1.学校的课程理念与课程管理;
2.学校的课程设置与课时安排;
3.学校的课程开发与课程资源利用;
4.学校的课程实施与教学效果;
5. 学校的课程评价与办学特色等。
三、评估方式
1.听取学校对课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2.召开学校师生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
3.查阅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开发、实施、管理与评价的有关文件;教材与教辅资料;学校会议与教研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如学习记录、教案或教学设计、教研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公开课、优质课与科研课题的有关证书等);学生成长档案、成绩册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资料。
4.实地查看校园、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学校宿舍,以及体育、艺术、技术、实验、图书、网络等设施设备。
5.随堂听课或观摩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现场等。
6.评估工作期间发布评估公告,接受来访、信件及通过网络提供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
四、评估人员组成
评估工作主要由教研部门牵头负责,评估组成员从督学、课程专家、行政人员、教研人员、中小学校长中遴选产生。
五、工作安排
(一)学校自查。10月31日前,全市各中小学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校课程实施水平的总体评价、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的整改措施等。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自查情况的监督、指导。各区市教研室(教科研中心)负责抽查、汇总、分析本区市课程实施情况,并形成“区市年度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报告”,于11月7日上报市普教教研室305室,局属学校同日提报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