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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6. 材料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5日(星期二)前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经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审核通过后,从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校负责人及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二、发放工作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卡内。各学校要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以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各学校要告知学生银行卡使用相关知识,提醒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注销银行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避免因卡丢失而造成个人损失。
  三、其它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评审程序和办法按照《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和《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2号)执行。
  (二)各高校按年级由低到高顺序在网上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的同时,将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按《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导出顺序排列,并在右上角标明序号,于11月16日(星期三)前汇总上报。
  1.复印件必须清楚,且用A4纸顺向复印,不得上报传真件;
  2.二代身份证必须正反两面复印,且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不得上报户口簿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三)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生源地等基本情况,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为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依据。本学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只组织一次集中办卡,其余办卡失败、注销、丢卡学生由学校负责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储蓄卡。
  (四)各高校要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助学生签名表、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不少于5年备查。
  (五)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纪慧英      联系电话:8273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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