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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民办学校2011年办学情况年检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民办学校2011年办学情况年检的通知
(青教办字〔2011〕174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定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对全市民办学校2011年办学情况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市持有正式办学许可证和试办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二、年检方式和步骤
  (一)方式:先由学校自查,再由教育行政部门逐一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
  (二)步骤
  1.学校自查阶段(2011年12月10日-31日)
  各学校对照年检自查内容(见附件1),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合作办学情况、教学点设置、爱心公益课堂开展情况、实验实训设备配备及资金投入等方面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好年检所需报送的材料。
  2.报送年检材料阶段(2012年1月5日-6日)
  各学校根据报送年检材料时间安排(见附件2),按隶属关系分别将年检材料报市教育局或区(市)教体局审查。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的学校,不列入第一批办学年检结果公告中。
  3.报送财务审计材料阶段(2012年1月11日-13日)
  市内四区相关学校(中等以下非学历试办学校除外)到市教育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附件3)提交相应材料(附件4)进行2011年度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各学校支付。市教育局将视审计情况抽查部分学校。
  各区(市)教体局所辖的学校,财务检查方式由各区(市)教体局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4.反馈年检结果阶段(2012年3月下旬)
  市及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围绕年检重点,对所辖民办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年检结果书面反馈给学校。
  年检合格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将财务审计报告、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整理存档;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要按照书面反馈意见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间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5.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应按停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停办手续。
  (三)公告:市教育局将于2012年4月份起,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等分两批对2011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检合格学校、停办学校等进行公告。
  (四)在上述年检过程中,市教育局将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年检督查组对区(市)及有关学校的年检、自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一)学校需报送的材料
  1.青岛市民办学校2011年年检自查报告(一式两份);
  2.青岛市民办学校2011年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并报齐报告书内所需要的各类附件;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4.2011年纳税申报表。
  上述有关表格可上民管办网页下载:www.qdedu.gov.cn/shll
  (二)各区(市)教体局需报送的材料
  1.请各区(市)教体局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本区(市)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检工作计划及各区(市)2011年民办教育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2. 请各区(市)教体局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本区(市)民办学校2011年年检工作总结、区(市)年检合格学校名单、区(市)停办学校名单及各民办学校2011年年检自查报告、年检报告书各一份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教体局要结合当地办学实际,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年检材料。
  (二)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2011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检的自查、整改和准备工作,通过年检不断提高依法办学的自觉性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凡学校内部有变动的,务于2011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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