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评选2010―2011年度巾帼文明岗巾帼文明标兵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评选2010-2011年度巾帼文明岗巾帼文明标兵的通知
(青教办字〔2011〕179号)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巾帼建功”竞赛活动,进一步激励广大女职工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建功立业,市教育局“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决定评选2010-2011年度青岛市教育局“巾帼文明岗”、“巾帼文明标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1.“巾帼文明岗”12个。
  2.“巾帼文明标兵”4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文明岗”条件
  1.以单位或组室为参评主体,单位、组室的女教职工应占50%以上,并积极参加“争创巾帼文明岗”竞赛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2.成员整体政治业务素质高,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关心集体,弘扬文明新风,遵守师德规范,公众评价好。
  3.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职业考核标准,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发生违法乱纪事件,能够成为行业榜样。
  4.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优质服务,无私奉献,积极参加“爱心结对帮扶”活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5.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的工作计划,立足教育,重视建设,定期检查、考核、表彰、奖励,切实做到目标到岗,任务到人,岗位建功,岗位成才,调动女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二)“巾帼文明标兵”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自律,在群众中威信高。
  3.辛勤工作,无私奉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教育教学技能,业务素质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4. 积极参加“争创巾帼文明岗、巾帼文明标兵”竞赛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步骤
  1.请各单位(组室)写出“争创巾帼文明岗”申报材料(1000字左右),于12月30日前以区片为单位进行汇报交流,推荐“巾帼文明岗”,于12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
  2.“巾帼文明标兵”的评选推荐,原则上每单位限报1名。由各单位按评选条件组织女教职工自下而上进行评选和推荐,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公正择优。人选确定后填报推荐表一式二份,于12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