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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的通知
(青教办字〔2012〕5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市属各高校,各有关民办高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偿代偿及资助对象。2011年补偿代偿及资助的对象包括:
  (一)2011年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二)2010年和2011年参军入伍的翌年毕业生;
  (三)2009年和2010年参军入伍漏报的毕业生;
  (四)2011年参军入伍的在校生;
  (五)2011年秋季入学的退役复学生。
  二、认真审核、邮寄申请材料。各区、市教育(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会同本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学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及学费资助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户籍为本区、市的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及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及时寄送至应征入伍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保证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入伍学生都能获得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学费资助。
  三、及时统计汇总、上报有关材料。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统计汇总各区、市邮寄的本校应征入伍学生相关信息,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贷款利息定为申请人毕业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总额,由高校联系经办银行后统一计算填报。
  为便于实际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将采取“分类申请、汇总报送、一次下拨经费”方式完成审核上报备案及经费下拨工作,即毕业生补偿代偿、在校生补偿代偿、复学生学费资助分别进行申请审核,然后将三类情况数据集中汇总报送,最后由财政统一一次性下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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