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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范智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范智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京司发〔2012〕102号)


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台湾居民范智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台湾居民范智伟,身份证号码U121249470,于2010年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范智伟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职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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