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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4.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1〕41号)的规定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院校和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的不再享受其他相关职业教育资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成都警备区司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承训院校和机构具体承办。各区(市)县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人社、教育、财政、人武部等军地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承训院校和机构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承训院校和机构院(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市上将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区(市)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承训院校和机构可增加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绩效差的承训院校和机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视情况削减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直至取消其承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院校和机构发放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激励约束机制和定期评估制度。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绩效考评、双拥创建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就业合格率作为考核承训院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承训院校和机构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机构)无重大负面事件发生;要按规定使用教育培训经费;要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学员在教育培训期间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要注重教育培训质量,力争学员顺利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要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教育培训目标,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后三个月内实现上岗就业率应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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