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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警备区司令部,各区(市)县人武部:负责利用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周和兵员征集等时期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抓好专业对口兵员储备数据库建设,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在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各区(市)县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经费的筹集主体,应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县财力状况及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量,结合中央、省资金安排,给予区(市)县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二)补助范围、标准。
  1.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2.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按实训时间,给予培训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的月生活补助。
  3.承训院校和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经费在培训资金中列支。
  (三)经费拨付和管理。
  1.职业学历教育经费按学期拨付。由承训院校按报到注册人数(高等职业院校学籍管理按网上注册名单)和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人社或教育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民政部门将受训退役士兵学员本学期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全额拨付给学校。其中退役士兵学员生活补助费由承训院校按月划入学员“校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2.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由承训机构按退役士兵报到注册人数及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开学(训)后一月内向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人社或教育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民政部门按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所需经费的70%预拨给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凭培训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学员考勤记录等资料向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人社或教育部门提出培训资金清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民政部门给予结算。其中学员生活补助费由承训机构按月划入学员“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学员。
  3.退役士兵学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训院校和机构凭缴纳退役士兵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收费凭证,经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审定,在培训结束后一次性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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