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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6)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7)已安排退休的;
  (8)选择国家供养终身的。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
  1.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完成规定培训课程,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二年(高中及以上学历学员可申请一年制),免试入学,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
  3.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1次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院校和机构。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和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推荐,经市民政局审定后公布。
  (四)招生办法。承训院校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供招生计划;承训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供技能培训招生计划。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承训院校和机构招生计划,在办公场所、社区宣传栏和各类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帮助退役士兵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
  (五)入学程序。
  1.有意愿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在地方报到后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向其说明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理由。
  3.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汇总退役士兵报名信息,并分别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与承训院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工作。各承训院校和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和发放入学(培训)通知书,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4.退役士兵凭身份证、《核准通知书》和入学(培训)通知书等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到承训院校或机构报到,办理入学(培训)手续,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应向承训院校或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无故推迟报到的,由承训院校或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培训教学管理及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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