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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22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培训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技能为主、学历为辅、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统筹组织的原则,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和扩大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三、培训事项
  (一)培训对象。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人武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被评定为1级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5)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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