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由畜牧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发文件确认其官方兽医资格。
(一)2011年12月25日前,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将《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登记表》、编制部门文件、本级畜牧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人员在编在岗证明、个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审核材料报省辖市畜牧部门。
(二)2011年12月30日前,省辖市畜牧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畜牧部门将审核材料报省局医政药政处。
(三)2012年1月10日前,省局审查有关材料,发文确认官方兽医资格。官方兽医依法取得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四)为维护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级要建立公示制度。对符合官方兽医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在报上一级畜牧部门审查之前,通过本单位固定政务公开栏、网站和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全体人员会议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对群众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四、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
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综合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加强官方兽医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要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贯彻落实《2010-2014年全国官方兽医教育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官方兽医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深入推进官方兽医专业化培养,全面提升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或者被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在3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局,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五、积极稳妥开展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高,难度大。为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集中力量开展定编、定岗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确认工作。同时,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官方兽医和协助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的关系,确保动物检疫工作依法正常有效开展。
(二)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畜牧部门要以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为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与编制、人事部门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关于兽医体制改革的要求。依法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体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人员编制,明晰人员、编制、岗位,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