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
为加快推进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能力,按照《
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2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官方兽医制度是新型兽医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当前,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日益繁重,尽快明确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的官方兽医资格,不但是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也是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畜牧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稳妥措施,扎实全面推进。
二、官方兽医资格条件
(一)按照农业部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1、属于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内人员。
2、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确认为官方兽医。
(三)受过开除、辞退、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官方兽医。
(四)官方兽医调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的,应当取消其官方兽医资格。
三、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