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防疫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防疫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牧医〔2011〕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犬的免疫接种和检疫监管工作,有效控制狂犬病等犬的疫病发生和传播,预防人犬共患病的发生,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犬的免疫接种工作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狂犬病的免疫工作。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及狂犬病疫区和受威胁区犬的免疫,对所有免疫的犬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接种使用的疫苗建议使用灭活疫苗。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规范犬的检疫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犬实行检疫申报制度,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1996)规定的检疫程序,严格实施犬的产地检疫。对销售或调运的犬要查验免疫档案,主要查看犬是否进行了疫苗免疫、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临床健康检查重点查看《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所列的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等犬病,必要时须经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化验报告。对整车调运的犬实行到场到户检疫,避免犬只来源不明,免疫及疫病状况不清,造成出证后调运途中发生疫病。监督货主对运载车辆按照要求实施消毒。
  三、加强犬的防疫检疫监管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对犬的免疫检疫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督导,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及时纠正。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未进行疫苗免疫接种或免疫不在保护期内的犬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加强运输或出售犬的检疫监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