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家庭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各类企业每吸纳1名宁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5000元,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限定性行业除外)和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要对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