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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一)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省政府依法向市(州)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进行监督检查,派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市(州)人民政府也应向县(市、区)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镇(乡)、村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上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省域和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经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应定期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

  (三)完善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各地要严格实行城乡规划制定公告、公布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部门查询、核实,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向城乡规划部门、监察机关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举报或控告。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对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社会监督报告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违反规划责任追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执法检查的行政责任。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或规划执法检查中有违法行政行为的,以及项目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违反城乡规划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建设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或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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