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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促进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要求,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强化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决策水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以及《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和工作规则。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共同组成,规划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作为政府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涉及空间布局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出审议意见,促进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省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全省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论证和审议,研究制订全省城镇化及城乡规划建设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等跨区域性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等地方重大城乡规划,以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城乡规划事项。

  (五)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制度,切实改进规划工作机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要依法实行城乡规划审批前按期公告和审批后及时公布制度,并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制度,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使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城乡规划部门要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开制度,将规划许可内容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个人也应依法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开。通过改进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工作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强化规划管理的民主性、保障规划实施严肃性,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六)加大规划工作财政投入,保障规划编制管理需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依法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可视省级财力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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