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城乡规划实施,切实改进城乡规划管理
(一)加强城乡规划空间管制,严格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各地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抓好当地城乡规划的实施工作。在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镇建设与乡村建设的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要严格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化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四线”管制制度。城乡规划确定的交通、电力、通信、广电、管道、水利、防灾、市政和公共设施,以及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规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保规划严格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市、县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规范建设用地性质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管理,严格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变更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的程序和要求,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或违反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变更规划条件,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确保城乡规划严格依法顺利实施。其中,按规定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批准手续;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各地要按照《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与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尤其是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各城市和县应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指导下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镇总体规划的全局性和完整性。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不得在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以及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及抓好新村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