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做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继续做好酒泉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62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各类商会协会发展的意见》(甘办发〔2011〕45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暨推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甘办发〔2011〕79号)精神,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的范围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各类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从改进政府服务、规范市场准入、减少前置条件等方面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等负责)
(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扶持。银行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探索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支持符合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具备发债融资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重点支持兰州银行发行50亿元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券。(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负责)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的投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0%以上应主要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省级工业发展“六大行动”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担保机构培育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较快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严格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重点发展创业孵化、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健全我省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体系。(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