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包括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场内经营者及短驳运输工、搬运劳务工、驻场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一)上述从业人员信息资料由市场经营者在属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收集掌握,由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日常数据维护;
(二)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在属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对商品交易市场从业人员统一实行胸牌、制服或穿着专用颜色马夹等不同形式的服装标饰,专用服饰、标志要醒目、易识别身份。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警务站(治安岗)、警务灯箱标志。
(一)警务站(治安岗)应设置在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处;
(二)警务站(治安岗)内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警务装备以及相关通讯、广播设备和常用办公、生活用品;
(三)视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明显位置安装若干警务灯箱标志;
(四)警务站(治安岗)铭牌、警务灯箱按统一形象标准自行安装(详见附图一、二)。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警务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
(一)警务举报电话应选用属地公安派出所值班室、监控中心等24小时值守的警务电话,并通过警务灯箱予以公布,便于群众识记和使用;
(二)举报信箱外观设计、放置地点不要求统一,但必须便于投寄。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在辖区市场内设置专题宣传横幅、公告栏并不定期更换内容,营造管理氛围,及时曝光与商品交易市场有关的典型案例和涉案人员信息,增强群众参与意识。
(一)宣传横幅应设置于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出入口、中心区域等部位;
(二)公告栏应设置于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出入口或警务站(治安岗)正门等位置,有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可选用高亮度电子屏幕;
(三)公布的案例内容、涉案人员信息应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根据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审核。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实时数码录像系统等技防设施,并保证日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