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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2012重新发布)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需与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签订年度治安责任协议书;

  (二)公安派出所需建立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工作每月例会制度;

  (三)商品交易市场专管(兼职)民警需建立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工作日志;

  (四)对涉及商品交易市场的相关举报电话或信访信件,属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或市场专管(兼职)民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反馈;

  (五)属地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巡逻工作应将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作为巡逻必到点,执勤民警应对整个商品交易市场区域进行巡视,增加商品交易市场内着装民警的出现率。

  第五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维护市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市场经营管理者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有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商品交易市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报警,应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属商品交易市场的第一治安责任人,并与其下属各行政、经营、内部治安保卫等部门签订年度治安承包责任书。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与所属商品交易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及其他从业人员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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