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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2012重新发布)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不安定事端、治安灾害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研判内部各类不安定因素,积极解决本单位人员反映的问题,防止并化解不安定事端;对重大不安定事端等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外公开的电话应当具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

第五章 要害部位等级划分和安全防护设施配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要害部位安全防范等级分为三级。

  第二十三条 一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和航天科技工业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一)战略、战术导弹、运载火箭、卫星、飞船(包括飞船产品)总装厂房和存储库;

  (二)战略导弹、运载火箭液体、固体发动机总装厂房和大型试车台;

  (三)卫星、飞船空间物理环境模拟仿真试验室、大型吸波屏蔽试验室、航天仿真中心;

  (四)涉密计算机中心、通讯枢纽;

  (五)承担军品型号任务的部门、档案库;

  (六)液体推进剂、火工品、剧毒物品集中存放的库区和高感度固体推进剂研制、生产部位。

  第二十四条 二级要害部位是指对航天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和职工生活有严重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一)导弹、火箭、飞船、军用卫星总体设计室;

  (二)整弹、整箭、整星、飞船调试、检测部位;

  (三)战术导弹固体发动机总装、检测部位和试车台;

  (四)军品型号制导系统调、测试部位;

  (五)战斗部研制、总装、检测部位;

  (六)军用卫星重要分系统生产、检测部位;

  (七)大型风洞试验室;

  (八)生产、使用、周转、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的部位;

  (九)特种装备储存库;

  (十)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储存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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