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指导单位开展要害部位安全防范工作;
(五)协助单位做好大型军品执行试验任务押运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单位疏导内部不安定事端;
(七)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以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防范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开展创“治安安全合格单位”活动。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要害部位人流、物流出入登记、检查制度;
(三)要害部位人员审查制度;
(四)军品科研、生产、试验、押运等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五)工作、生产、仓库、科研等场所和内部公共场所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六)现金、票据、印签、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七)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和枪支弹药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八)安全防范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十)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单位任用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活动,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漏洞。对本单位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漏洞,应当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做好军品运输押运、试验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