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为保卫人员增设风险岗位津贴,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 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条 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建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三)指导保卫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四)将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科研、试验、生产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安全防范工作计划、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保障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六)处理其他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工作措施;
(二)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值勤、巡逻、检查、守护、押运、试验保卫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加强本单位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计算机信息网络、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等的安全防范管理,督促整改隐患漏洞;
(五)组织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确保设施有效;
(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向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提出调整意见;
(七)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调解内部治安纠纷;
(八)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九)排查内部不安定因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重大不安定因素,并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
(十)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十一)指导本单位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十二)管理本单位外来人员;
(十三)执行其他安全防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开展法制宣传、安全防范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