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河南”、“全省”、“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
名称中带有“河南”、“全省”、“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章 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河南省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