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面向河南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