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十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各级奖项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评审委员会审核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后,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辽宁省技术能手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由省政府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获得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级优秀专家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评选;对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连续三年每月1000元政府津贴奖励。
第十四条 辽宁省技术能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奖励经费,由辽宁省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荣获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自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参评中华技能大奖;荣获辽宁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自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参评全国技术能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可以连续参评,但不超过两届。辽宁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获得者不再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批准机关取消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追回奖金、奖牌,并取消其之后参评优秀高技能人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