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辽宁省境内各类企业生产一线的技能劳动者,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均可申请参评相应各级优秀高技能人才奖项。
第七条 申报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在获得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人员中产生,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两条:
1、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并被广泛推广,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技能水平超群,在同行业本职业(工种)中处于领先地位,为业内普遍认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有发明专利,获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以上奖励(国家级奖项完成者第一至第二人,省级奖项完成者第一人);
4、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申报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在获得辽宁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人员中产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善于解决生产实践中的高难度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发明、专利、绝活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奖项完成者第一至第三人,省级奖项完成者第一人至第二人);
3、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前5名获得者;
4、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申报辽宁省技术能手,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内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具有较突出业绩的国家一类竞赛前10名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