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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绥中县委组织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昌图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0-2020年辽宁省人才发展规划》(辽委发〔2010〕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励高技能人才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设置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技术能手三级奖项。

  第三条 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为全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最高奖项,每次评选5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每次评选50名。辽宁省技术能手每次评选100名。以上各级奖项均为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辽宁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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