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应当确保使用或者管理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并接受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约定通讯方式,熟悉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其功能,并确保营业期间该人员在岗在位;
(三)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突发情况时能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营业期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和灭火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设置消防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消防应急救援箱,箱内设置基本的消防应急救援设备,包括强光手电、通讯设备(对讲机、插孔电话等)、简易防烟面具、破拆工具以及能在紧急情况发生时随时方便取用的其他消防装备;
(二)应当在显著位置贴挂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清单和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的系统说明;
(三)应当能够显示各建筑消防设施电源的工作状态,并可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
(四)应当能够监控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情况以及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常开阀门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厂家的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二)监视建筑消防设施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建筑消防设施;
(三)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应当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119”报警,同时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