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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邮政条例


  本条例施行前,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补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报箱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和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毁损邮政设施。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营业、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规划设置,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并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

  省内邮件全程时限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执行国家资费标准。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提出,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具备国家规定的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后的七日内予以通邮。

  对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

  邮政企业应当将以邮政信箱为名址的收件人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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