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并通过“农民一点通”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查询和监督。各级土地补偿费资金信息要做到认真审核、公示,确保与实相符后录入监管系统,并且按季更新。
第二十条 各区县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地设置预警信息,充分发挥监管平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监管作用。
第二十一条 监管平台数据录入应由专人负责。信息员掌握进入系统口令,负责数据的录入、维护工作,未经相关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监管平台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二条 监管平台的数据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信息员录入系统。
七、数据监测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置数据监测点,加强数据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监测。数据监测点要制定加强监管平台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明确监管平台宣传、推广应用、管理维护、数据更新、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规范。制定工作制度要联系各自实际,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条 数据监测点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进行数据统计、核准和上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数据监测点要加大镇、村特别是镇级集体“三资”的清产核资力度,摸清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底,将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监管平台。
第二十六条 数据监测点要通过查询分析模块,对本区域“三资”总量、收支情况、资产结构分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况进行查询监管分析,对录入的数据核查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数据监测点要在做好各级组织数据录入工作的基础上,将相关纸质档案资料整理成册。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科学归档,并落实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