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县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指导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采集监管平台的各项数据工作,定期开展系统维护及数据备份。
第七条 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具体负责本乡镇的农村集体“三资”数据采集工作,定期将数据录入监管平台,并设立信息员。信息员在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监管平台的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数据的采集、核实、录入及维护,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障监管平台工作的正常运行。
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必须及时提供农村集体“三资”数据,按时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及时上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并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负责将镇所属企业的“三资”数据录入平台。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平台内进行账务处理,村所属集体企业应按时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上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村所属企业的“三资”数据录入平台。
第八条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应根据监管平台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监管平台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限、流程,建立预警机制,公开查询制度,以注重长效管理为目标,确保监管平台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九条 监管平台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监管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监管内容
第十条 监管平台功能分为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报表管理、合同管理、“三资”预警、“三资”公开、领导查询等八大模块。其中:
1、资金管理模块主要包括财务处理、预决算执行、票据管理等。
2、资产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固定资产变动、资产折旧及相关账表输出等。
3、资源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基本情况登记、资源变动及账表输出等。
4、合同管理模块主要包括经济合同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期限、标的、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