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申报项目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健康,弘扬人类优秀文化,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感;
(二)符合艺术发展规律,在本行业发展中有示范性、创新性;
(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北京市成立民营美术馆扶持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民营美术馆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民营美术馆每年向北京市文化局申报上一年度优秀艺术品推广项目和本年度重点展览项目。
第九条 北京市加大对民营美术馆的宣传力度。
(一)由民营美术馆扶持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北京市民营美术馆年度重点展览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集中推介。
(二)每年在重点时段组织民营美术馆开展“走进美术馆、体验美术馆”联动活动,在各民营美术馆集中进行专题艺术教育讲座,加大宣传力度,打造民营美术馆展览和艺术教育品牌。
第十条 鼓励文化志愿者进入民营美术馆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委托民营美术馆承办的有关展览,实行专项补贴,给予承办单位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美术馆发展扶持计划的工作安排,向文化部做好优秀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民营美术馆所申报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8〕5号)规定的,经评审给予贴息支持;民营美术馆申报项目需要提供担保的,参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在民营美术馆举办的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